更新日期:
2010/04/14 14:49
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民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。依照民法現行條文規定,成年子女要更改姓氏需要有父母的書面同意,修改後子女可以自行變更姓氏為父姓或母姓,但子女自行變更,一生只 可更改1次。
不過,如果父母一方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、離婚、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生死不明滿3年,不論子女成年與否,父母的一方或子女, 不需提出足認子女姓氏可能有的不利影響,即可依照子女利益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姓氏。
會中法務部次長吳陳鐶表示,如此修改擔心變更姓氏將過於容 易,恐造成金融交易安全上的考量,國民黨籍立委謝國樑表示,依照法務部的邏輯,改名也有金融安全上的問題,那為何現在還可以改名?改名與改姓的問題應該是 一樣的。
國民黨籍立委蔣孝嚴、呂學樟認為,每個人都還有身分證字號可以做為認證,法務部不需擔心。
此外,未來子女出生登記 前,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,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成,則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。
全案經過委員會討論初審通過,送交院會討論前 不需再經黨團協商。990414(中央社資料照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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